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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民企可否动用学校资金成为激辩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6: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庆茂涉嫌挪用亿元教育储备金案开审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 通讯员晓马)由于被检察院指控挪用巨额教育储备金,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前董事长王庆茂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王庆茂是否挪用公款以及有否行贿行为、能否动用投入华茂实验学校的资金展开激辩。

  据悉,王庆茂是在2004年年底被检方以挪用公款罪批捕。

  激辩之一:

  挪用还是正常账目往来

  检察机关指控称:1996年9月至2000年11月,王庆茂利用其任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华茂)、香港人子弟学校、台商子弟学校等多家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指使学校财务人员将本应存入学校账户的教育储备金人民币9772万余元、港元466万余元,直接存入其个人及家属投资注册的深圳市旺海怡康公司账户,供其个人投资发展使用。截至2004年12月王庆茂挪用至旺海怡康公司的资金仍有人民币7512万余元、港元302万余元未退还华茂等学校。

  另外,学校其他教育经费也被其挪用。1996年9月至2004年8月1日,王庆茂利用其任华茂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指使学校财务人员将学校教育经费多次以“往来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及家属投资的多家公司。截至2004年11月30日,尚有人民币4825万余元未退回。

  对此,王庆茂辩称,由于旺海怡康公司和华茂的关系是父子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多达2.6亿多元的资金支持。

  王庆茂认为,华茂1800万元的启动资金根本就无法运作,正是旺海怡康的强大资金支持,华茂才得以正常办学,因此,华茂还账是理所当然的。

  激辩之二:

  是否勾结银行职员违规贷款

  检察机关指控称,王庆茂还涉嫌为取得贷款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001年9月到12月期间,旺海怡康公司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为能取得深圳某银行宝安支行人民币2.2亿元的贷款,王庆茂经与该行工作人员王某事先商议,由王庆茂指使学校财务人员从华茂学校账户中提取人民币378万元,存入王某指定的个人账号作为贷款“手续费”,后王某将该笔“手续费”中的125万元占为己有。该笔业务被总行事后监督认为存在事实风险,因此冻结旺海尚未使用的款项。

  对此,王庆茂和辩护人认为,该笔款是完全按照正常途径贷款的,不存在通过行贿拿到贷款的事实。王庆茂称当时向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自己“拉”3亿元存款,并按照存款人的要求补利息差。因此,该款是自己向拉来存款的中间人支付的利息差,而不是行贿。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将银行方面认定此笔贷款存在“事实风险”作为证据,并据此认定王庆茂贷款时通过贿赂取得的“有罪推断”是站不住脚的。

  激辩之三:

  办学民企可否动用学校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1999年实施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并据此认为王庆茂从华茂挪出资金是犯罪行为。

  而王庆茂的辩护人则认为,根据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产权应该载明;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辩护人据此认为,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华茂和旺海怡康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是正是因为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存在业务往来,所以才不能认定为其他款项。

  辩护人还认为,事实上,华茂成立以来的实际收入为3.44亿元,而支出多达6.1亿元之多,两者之间的差额高达2.6亿元是由旺海怡康垫付。“旺海怡康占用了华茂1.5亿元的资金,而却为华茂垫付了2.6亿元;尽管王庆茂和华茂存在资金使用的违规和违纪行为,但是违规违纪不等于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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