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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了不到一年就不值一分钱?食客手机丢失老板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6:43 东方今报

  今报驻马店讯 一消费者在驻马店市一餐馆就餐时,手机丢失。餐馆老板愿意赔偿手机,但要求扣除其所用手机每天0.5%的折旧费。结果,这名消费者的手机一文不值,餐馆老板不愿赔偿。

  家住驻马店市平舆县的冯先生说,5月13日中午,他和几位朋友在市内一家餐馆吃饭时,随手把上衣外套挂在椅子后面。吃过饭后,他发现上衣口袋内的手机不见了。于是,冯

先生找到餐馆老板要求赔偿,并说自己的手机是2004年5月购买的,买时是1600多元,扣除两年折旧费,让餐馆老板赔偿1000元即可。餐馆老板认为赔偿太多,不能接受,提出按国家规定的手机折旧率计算出折旧价,然后再给予赔偿。

  冯先生说,根据《手机三包规定》(即《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主机“三包”期为一年,但规定其每天的折旧率高达0.5%。自己的手机价格为1600元,每天折旧费为8元钱。照此计算,自己的手机一年的折旧费就高达2780元。这就意味着,冯先生的手机在使用200天后就分文不值了。折旧价算出后,餐馆老板不愿赔冯先生一分钱。

  就此,记者咨询了法律专家。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谢欣律师认为,《手机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是手机买卖双方在三包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能援引此规定。因此,餐馆老板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手机的丢失确有餐馆的责任,冯先生完全可以要求餐馆老板赔偿。而手机的价格应该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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