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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车消费者首领胜诉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8:1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2005年初,因“奥克斯汽车退市”所引发的消费者同汽车厂商、经销商之间的纠纷几乎尽人皆知。今天,继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败诉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名同样购买了奥克斯汽车的消费者却领到了一份完全不同的判决。朝阳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买卖合同无效,且销售商销售非法产品的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双倍返还合同价款。

  原告王志忠曾于2004年6月2日与被告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熠龙伟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熠龙伟业公司销售的奥克斯汽车红灰色轻型客车一辆,车价款70800元。合同同时还约定,熠龙伟业公司向王志忠提供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备案的产品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王志忠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向熠龙伟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车价款,并取得了熠龙伟业公司出具的购车款发票。

  同年6月10日,熠龙伟业公司为王志忠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牌照和汽车出厂合格证,上述证件登记的合格证号等与发票上所填内容相同。但车辆品牌登记却变成了由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豹”。购车后,王志忠发现车辆在使用中存在问题,承诺的保修无法兑现,也没有专门的配件,售后服务无法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熠龙伟业公司返还购车款70800元,并承担其因欺诈应承担的双倍赔偿款19200元。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方提出,其在购买汽车时,被告发放的宣传材料等均标明销售车辆品牌为奥克斯,且随车附带的使用手册、维修说明等也都盖的是奥克斯公司的公章,原告正是出于对奥克斯品牌的信任才决定购买诉争车辆的。但事后原告发现,生产商沈阳奥克斯公司及奥克斯汽车均未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也就是说奥克斯汽车事实上属于非法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汽车产品实行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及汽车产品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才能被视为允许。而奥克斯牌轻型客车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均未经《公告》公布,国家并不允许该公司生产汽车产品。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因约定买卖的原产地为沈阳的奥克斯牌轻型客车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该汽车产品无法流通,无法合法登记,故双方的销售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被告熠龙伟业公司应将合同价款70800元返还原告,而原告王志忠则应将所获车辆返还被告并支付合理的车辆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法院根据汽车报废年限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

  此外,熠龙伟业公司在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对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原告构成了欺诈,而最终交付车辆时,交付的是原告并不准备购买的黑豹汽车,同样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倍。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增加赔偿19200元,出于自愿,法院不持异议。

  据了解,朝阳区法院共受理了5起奥克斯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今天下午审理的另外两起同类案件中,因原告消费者执意将沈阳富桑黑豹公司、宁波奥克斯及沈阳奥克斯公司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而法院认为上述三者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相对方,不宜作为合同之诉的被告,因此驳回了原告对该三被告的起诉。

  事件回放:

  2004年2月24日,奥克斯方面在北京高调宣布进军汽车业。4月中旬打着奥克斯品牌的经济型SUV———原动力出现在市场上。但“原动力”及随后的“朗杰”只销售了当初预订目标的1/10,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无奈于2005年3月23日向奥克斯集团要求终止SUV和皮卡的生产,并得到批准。

  2005年5月9日,36辆朗杰越野车在大连市一字排开,以期引起相关部门支持消费者维权请求。而后,部分消费者将“奥克斯汽车”有关厂商告上法庭。

  2006年1月1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以消费者与经销商买卖车辆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成立,以及诉争车辆宣传单、使用手册、维修一览表等材料上标明的字样无法证明该车为沈阳奥克斯生产为由,判决消费者败诉。这也是消费者与奥克斯汽车厂商间纠纷的初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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