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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电动车属“违法交通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8:1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 记者陈丽平 目前,年产900万辆的轻型电动车竟大多属于“违法交通工具”。由中国经济报告课题组组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等部委参与的《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和研究,今天在京公布课题研究报告。报告建议,尽快修订《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以推动发展轻型电动车。

  2005年,全国数百家企业的各种轻型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的总产量预计超过900万辆,据测算,一辆轻型电动车百公里耗电只有1.5度左右。而目前摩托车百公里油耗为3升多。轻型电动车使用过程的“零排放”、“零污染”特征,是其他任何非人力交通工具所不具有的。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通用的《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已经使用17年,标准滞后导致轻型电动车产品技术上归类不清,无法获得上路权。按照《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的要求,只有电动自行车小类可以勉强归到自行车中,目前我国的许多城市也是按照该方面标准的要求授予了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其他产品,尤其是电动踏板车,市场需求巨大,但它还没有获得这种合法权利,属“违法交通工具”。

  报告认为,轻型电动车的这种尴尬地位,一方面导致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获得上路权,都在想方设法向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靠拢,将许多其他类型的轻型电动车产品冠上“电动自行车”的名称,鱼目混珠。另一方面,轻型电动车产品游离于国家标准之外,无法获得合法上路权,一旦被执法部门查处将面临严厉处罚,企业的经营风险巨大。同时,质量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依据,造成执法困难,产生质量监管真空。

  报告建议,迅速修改这一产品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条件,还企业以正常的经营环境;同时,对于有些地方管理部门以各种理由制订的禁止和限制电动车使用的“土政策”,国家应该明确反对,从能源和环境战略的大局出发,破除电力交通工具发展的政策壁垒,营造有利于电动车发展的全国一体化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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