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司法应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8:14 法制日报

  5年前,我国加入WTO之初,“如何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项应对工作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光阴荏苒,5年后的今年,过渡期将基本结束。

  为适应加入WTO过渡期的要求,积极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和考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下,一是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上考虑,始终围绕和服务大局,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加强司

法应对,维护公平和正义;二是依法进行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从司法制度上充分体现WTO对审判透明、统一、平等的原则,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三是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着力培养熟悉WTO和国际贸易规则包括WTO规则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四是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司法解释权。

  截至2005年底,中国除了按WTO的要求建立起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机制以外,最高人民法院配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部署,为保障我国顺利度过WTO过渡期,适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刑法中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内容先后制定了近20个司法解释和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审判工作。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另外,《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是与WTO直接有关的司法解释。

  5年来,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经济、法制、社会等各方面带来了五大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竞争力加强;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对世界经济影响力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实际福利水平提高;经济发展外部环境改善,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同时也产生了10大情况: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样化的大环境中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边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给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出新课题;司法工作虽然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现状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国际制造业加快转型,部分低水平、高能耗产业转移到国内;出口快速增长,贸易摩擦明显增多;资源约束矛盾日益突出;部分产业竞争力弱;总体外部环境改善,但弱势产业面临的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外贸依存度增高,受国际经济影响程度加大。

  5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较长的过渡期合法保护国家利益。过渡期结束后,我们除了可以继续采取利用例外和保障措施条款等国际通行的措施来保护自己以外,还应当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犹如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可否在我国直接适用一样,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也没有WTO规则可否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的内容。但是,对于WTO规则,我国实质上是采用了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办法来履行国际义务的,特别是在过渡期内采用这种间接适用的办法是比较稳妥的。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和涉外行政审判工作中,既要注意把握间接适用的艺术,又要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在规范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司法解释既要履行国际承诺,确保WTO规则等国际条约在我国得以正确实施,又必须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在过渡期将基本结束的新形势下,我们如何运用WTO规则,妥善处理贸易纠纷,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如何在制定WTO新规则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事务和国际规则的磋商和制定,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赢方向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和谐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面临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局级审判员、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