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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运钞车见死不救的特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8:47 兰州晨报

  一辆运钞车在重庆市南坪街头撞到人后居然不管不问,直到群众将其拦下,运钞车上仍然没有一人开门下车救人。(相关报道见5月15日《兰州晨报》)

  从道德上讲,见死不救的行为无疑将受到社会的谴责。从法律上看,运钞车也没有见死不救的特权。首先,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一定情况下享有特殊法律权利的特种车仅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四种,

运钞车不在此列,况且法律也没有给特种车见死不救的特权;其次,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没有说为保护财产就可以将受害人置之不理。由此可见,运钞车以车上有千万巨款为由见死不救是站不住脚的。

  由于执行着特殊任务,保护着所谓的“人民的千万巨款”,由于拥有持枪护卫的士兵,运钞车无限夸大了自己享有的特权,于是他们无视交通法规,甚至撞人而见死不救。而有着这种心理的“特权车”车主又何止运钞车一种?

  运钞车见死不救也许只是一个个案,可是它背后折射的却是众多特权车或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无限夸大的特权思维。如果说处于战争时期,或者是其他的特殊时期,也许诸如警车、军车、运钞车这样一些拥有特殊任务的车辆可以享有特权,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也可以理解,但将特殊时期的特权行为拿到如今的和平时期,将本不属于自己的特权夸大到属于自己甚至凌驾于法律和生命之上,这种思维显然是值得警惕的。

  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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