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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典”整治闯红灯何以令公众不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06 浙江在线

  闯红灯的陋习由来已久。有关部门终于开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而且,一出手就是“重拳”:有的地方已将或拟将闯红灯行为与所在单位的评先、福利待遇、奖金发放等挂钩,有的地方将闯红灯者的照片曝光,有的地方则从“娃娃”抓起,规定如果中小学生闯红灯,就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

  但是,上述做法,无一例外地受到人们的质疑。公众对这种“重典”惩罚非常反感

,尽管他们同样反感闯红灯的行为。

  一切处罚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政府部门或警察以闯红灯为由,干涉单位内部发放奖金等权力。任何超乎法律规定范畴的处罚措施,都可能造成对法律的践踏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可能比闯红灯本身更可怕。

  公众的反感还不仅在于此。在中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个老问题了,诸如强制拆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常常由于有关部门的袒护而逍遥法外。权大于法的现象,在职务犯罪中体现得更为分明。一半以上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过多、过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检察日报》 2005年10月11日)。

  既然这些犯了比闯红灯严重得多的罪行的人,可以受到宽容,凭什么对普通老百姓闯红灯这种轻微违法行为,要以比法律规定还要严厉得多的措施予以处罚?

  而且,在中国,闯红灯最无所顾忌最霸道的并非普通老百姓,而是官员和执法者。在不少城市,敢于横冲直撞,对红灯视而不见的车辆,不是政府用车、军车就是警车。警察对这些闯红灯者,不是敢怒而不敢言,就是视而不见。如果真的要治理闯红灯,为何不先拿这些特权车辆开刀,给违法者以震慑,让公众引以为戒?这远比欺软怕硬的执法方式,更容易让公众信服和接受。民以官为范,当手握权力者成为守法的典范,民众也必然守法。否则,只能徒增公众的反感。

  有人提出,应向德国学习,德国人一旦闯了红灯,作为不良记录都会被记录在案。保险公司将增加闯红灯者的保费,银行会缩短闯红灯者的贷款年限……但是,这些惩罚措施并非执法者超越法律授权强加给违法者的,而是相关实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违法者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规避风险,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执法行为。这是社会诚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在我们这个诚信缺乏的社会,德国的做法难以效法。

  也有人提出,学习新加坡的做法。2003年7月,新加坡规定,任何在巴士停车场及车站乱穿马路的行人,可最多罚款571新元(相当于人民币2800多元),并被判入狱3个月,如果再犯,重罚,入狱半年。所以,新加坡鲜有人闯红灯。但是,如果在我们国家实施这样的规定,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因为,再重的惩罚,在我们这里也总能被人找到突破的缺口,进而导致法律被悬空,而新加坡则真正做到了法不容情。

  1994年,美国青年迈克尔·费伊因多次把油漆和鸡蛋泼向私人汽车等行为,触犯了新加坡法律,被判拘禁4个月,罚款2244美元,外加鞭刑6鞭。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说情,要求免除鞭刑。然而,总统的老脸没能保住费伊的屁股,只抵消了两鞭而已,剩下的四鞭照样将费伊的屁股打得皮开肉绽,彻底“破相”。法律如此被执行,谁不敬畏法律?

  因而,闯红灯并非一个孤立的问题,如果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陈年旧疾不除,仅对闯红灯动以“重典”,是很难令公众信服的。


作者: 时寒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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