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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是高校腐败“关节点”北京海淀检察官建议高校推行校务公开、严肃财经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采购教材设备吃回扣、基建工程暗箱操作、招生人员索贿受贿等形形色色的高校腐败行为正在成为反腐败工作的新焦点。最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披露的一组数字备受各界关注:从1998年到2005年,海淀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教育系统案件41件42人,其中高校24件,占59%,高校企业14件,占34%。

  是哪些人让高校的形象蒙羞?办案检察官发现,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学校领导、主

管财务工作的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其中尤以主管人、财、物审批工作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居多。在所查办的案件中,仅参与财务工作的人员包括财务处主任、出纳、会计,就占了19人。2002年,某大学财务处原处长侯某擅自做主并假冒领导签字,先后两次挪用公款达900余万元。同年,该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原会计单某贪污案发。2003年该校原出纳马某又因挪用公款25万元被立案侦查。在两年时间里该校先后共有三名财务人员受到法律追究,这充分反映了高校财务岗位职务犯罪的高发性特点。

  “高校职务犯罪出现了新特点,进行股票、期货投资等营利活动,已成为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形式。”海淀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1998年至2005年所查办的案件中,挪用公款数额超百万元的案件几乎都是用于炒股。如某大学化学系液晶材料公司财务处原会计郑某,伙同社会人员邓某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元挪用,进行股票交易营利活动,其中15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

  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一位从事预防工作多年的检察官开出了“处方”——

  推行校务公开,严肃财经纪律。重点对高校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实施规范化的考察、任用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主要领导要做好任前考察工作,符合条件的实行任前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考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财会专业证书,同时定期进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对采购人员要实行定点采购管理,权力分解,相互制约,定期进行财物核对,防止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

  学校和校办企业相分离。有关部门不仅要完善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制约,扼住腐败行为的源头,还要对学校和校办企业实行有效分离。规定校办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立管理,学校只作为股东参与管理,保障校办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用高校优势为其提供财经、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检察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对校办企业的财务、人员任用等重点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整章建制,理清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关系,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钟鸣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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