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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将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2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记者姚媛媛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2006年5月23日召开,市民普遍关心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和《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等将在此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会议还将作出关于批准《南京市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的相关决议等。

  此次会议市民旁听报名地点更改,改为南京市规划展览馆(玄武门22号原江苏展览馆)南门一楼东侧免费规划厅,报名时间为5月16日(星期二)下午2:00-5:00;5月17日(星期三)上午8:30-11:30。

  孩子上学在学校出了事故,到底谁来负责,谁来赔偿,一向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相关法规的不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起来往往是纠纷难断,扯皮耗神,让学校和家长双方都伤透了脑筋。

  现在,继上海、杭州等地之后,南京也即将为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进行立法。

  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江苏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将于7月组织一审。今后,南京再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将有法可依。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

  今年年初,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当时,《金陵晚报》报道了江苏教院附中校长华明友等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尽快出台〈南京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建议。这份建议中称,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近年来各类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出现近百起,涉及赔偿金额达120万元,而长期以来,在处理校园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对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关系一直没有法律上的定论。因此,代表们建议,南京应尽快为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进行立法。

  特定情况下学校免责

  昨天,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江苏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记者了解到,即将制定的《江苏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将对学校在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的预防责任、特定情况下的免责、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面的责任认定及明确、事故后调解制度、赔偿办法和保险办法等,做出明确的条文规定。

  另外,南京市已经就学生校园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立项调研,有望在今年出台,法规将明确很多具体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比如,体育课上因为沙坑不规范或者器材毛病等造成学生意外受伤,则学校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学校管理完善、设施合乎标准,并且也尽到了提醒教育等各项责任,还是发生了意外伤害,学校则不必承担责任。此外,因学校失误而造成的各类意外伤害的赔偿也将有相应的标准。

  ■链接

  上海:学校投保责任险

  2001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通过,上海成为全国首个为校园安全立法的城市。该法规明确了伤害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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