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楼下怒告楼上"漏水" 渗漏一年楼上不理睬害苦楼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3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田桂营 通讯员 欧阳北宁

  住在南宁市白沙大桥附近一小区一楼101房的屋主孙某,因不堪二楼201房长期水渗漏的侵害,一怒之下,将二楼201屋主张某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法官经过将近一年审理,今年5月一审审结此案。审判法官认定二楼房主有义务阻止水渗漏,因此造成一楼住户的损失,二楼屋主必须依法赔偿,但被告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楼上楼下打官司

  原告孙某和被告张某分别是一楼101房、二楼201房的屋主。张某2004年1月入住201房后,一楼101房的两个卫生间及相邻墙壁即出现渗漏现象,孙某多次要求张某对渗漏问题进行处理,但一直未得到解决。2005年1月,一楼101房因渗漏问题无法住人,孙某于2004年12月将张某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对原告孙某指出因二楼住房装修导致渗漏的说法,张某予以否认,提出要孙某举证。但聪明的法官绕过这个问题,明确提出只论证水是不是从二楼201房渗漏进一楼101房的,只要水从楼上来,二楼房主就有责任。

  不修渗漏赔大钱

  因为一楼101房的顶板上的渗漏水是从二楼渗漏进来的,这个很简单的事实很快就确认下来。但原告要求两被告修复二楼201房的防水层,以及连带赔偿原告的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

  审判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某作为原告孙某的楼上邻居,有义务在其201房出现渗漏后及时排除妨碍,避免因渗漏给原告房内的设施及物品造成损失。但被告张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此负有赔偿责任。张某应修复201房直至不渗漏水,并赔偿一楼因渗漏问题造成房内家具、装修的损失7000余元,同时按每月95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从2005年起的房间闲置费。

  物业公司无责任

  审判法官认为,根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示的小区房屋维修单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要求。法官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在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编辑:黄皓作者:田桂营 欧阳北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