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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法条“自动售货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40 南方日报

  声音

  王斌林

  前不久,在湖南省某市发生了一件引人关注的公民权利诉求事件:一位普通村民蒋石林,因该市财政局长超预算违规为本单位购买公车,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把公车收归国库

。两级法院均因我国行政诉讼法上还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内容,而裁定不予受理。

  这件普通的案件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人们很自然想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并呼吁相关立法。遇到没有明显的相应法条规定的事件,人们关心的只是赶快弥补立法的漏洞,而法官在一旁心安理得地做起了“不作为”者,这在我国似乎成了一个合乎逻辑并司空见惯的现象。

  诚然,在中国法律界,秩序、统一、权威仍然是最高价值的,所以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超越,甚至打“擦边球”都可能被视为“大逆不道”,更遑论创造先例了。但是现实的问题是,面对纷繁复杂和变化多端的社会生活,成文法典的滞后性、空缺性和僵硬性已日显突出,单靠制定法已不可能为司法判决提供稳定和客观的基础。所以,立法权威的式微和法官独立思考的增长是不可避免的。再则,司法判决本来就是适用法律的形式主义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质主义的结合,也就是说,法官的工作是在法律的明确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的过程。

  不可否认,中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判例法制度,法官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制度瓶颈是明显存在的。对这个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法官不能坐等所谓“制度条件的成熟”。正如哈耶克所说:制度不是构建的,而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结果,司法制度的成熟与法官自身的实践活动以及自身的进取和抗争是分不开的。

  此外,目前部分法官素质的不高和专业素养的不足,也是制约我们让法官进行创造性判决的一个重要理由。殊不知,法官素质的提高除了专业教育外,更重要的是职业训练的加强和实践手段的丰富、范围和机会的扩大,法官素质的提高也是法官在不断的创造性活动中的试错和不断的经验累进中完成的。当然,在中国目前的现状和法治语境下,法官进行创造性判决和实践活动是对一些习惯、惯例甚至法条本身的违反,法官自身也要冒一定风险和付出一定代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司法不再是简单的审判活动,它是法律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现实的交汇处,是沟通法律言词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桥梁,是法律理想和价值走进社会生活的入口,是人们化解纠纷、论证问题、共享法治和谐的基础平台。所以,新时代法官不应是法条下的“自动售货机”,而应是巧妙游离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能工巧匠和思想家。但愿我们的法官不负时代使命,本着天下情怀,早日把“不予受理”送进历史博物馆。

  摘自《法制日报》200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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