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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采石取土最高将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1:36 南方日报

  《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未经批准采石取土最高将罚10万

  本报讯(记者/佘慧萍)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深圳市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起草完毕,即日起至5月25日,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深圳市的石矿资源以及土资源的开采、使用、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主要包括采石与取土两大方面的管理。在采矿权方面,办法强调对采矿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在取土方面,办法规定取土应缴纳取土资源费,从而实现以经济杠杆对取土的规模加以控制。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采石取土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采石取土,将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及生产设备、建筑物、附着物,或责令退回批准的范围,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将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并限期恢复生态环境,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无偿收回批准的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

  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采石取土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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