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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私生子讨得生父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2: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11岁私生子讨得生父遗产
本版去年12月7日的报道。法律档案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报讯 (记者王俊)生父李强病危时立下遗嘱并办理了公证,将其财产都留给了妻子张丽,对私生子小明只字未提。11岁的小明打遗产官司时才知道该遗嘱,他先告倒了该遗嘱,日前终于成功讨回遗产。

  小明的生母何秀介绍说,1989年,她从四川来穗打工并认识了李强。“他告诉我,他正在闹离婚,希望我跟他好。”不久,两人同居了。1994年,小明出生了。2003年,李强查出患有癌症。为了小明的将来,2004年5月,何秀以小明的名义将李强告上法院,要求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李强病危没有出庭,由她的大女儿出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强的大女儿每年支付给小明抚育费3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同年8月1日,李强病逝。何秀母子就遗产问题与张丽等人协商未果,8月底,小明将张丽及她的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对李强名下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产享有15%的继承权,对他的抚恤金享有25%的继承权。开庭时,张丽拿出了公证书:原来,5月12日,李强立下遗嘱并做了公证——他名下的一切财产都由张丽继承。何秀一方申请延期审理,并将做出公证的白云区公证处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该遗嘱取消了小明的继承权,使他丧失了基本的生活条件,违反《继承法》,于是判决该遗嘱公证无效。

  由于遗嘱纠纷已有结果,不久前,白云区法院决定对小明讨遗产案恢复审理。该院认为,李强生前所立遗嘱已被撤销,故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依照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由于房产属李强与张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可继承1/8的产权。至于李强病逝后其所在单位发给家属的1万多元抚恤金,这并非李强遗产,应由李强家属均分,所以,小明可得到其中的1/4即2500多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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