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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都“五路一桥”收费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4:27 四川在线

  《四川日报》于5月11日刊载了《车检 公安机关绝不搭“车”收费》的消息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费问题,近日又被提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次日,《四川日报》再次以《谁还在捆绑“五路一桥费”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已发出通知不得搭“车”收费》为题,跟踪报道了在成都市车管所内,政务大厅联合办公人员仍然强制收取“五路一桥费”、“车船使用税”等税费。其实,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这本不是他们愿意为之的事,可由于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又不得不明知这是违法行政之事,也得吞下这只苍蝇。媒体的报道,看似坏事实则对他

们是好事,可以由此从这困境中摆脱出来。

  至于媒体能否对此追踪下去,帮助公安机关解困,帮助老百姓解困,我不敢抱有乐观的愿景。因为相关政府部门是不高兴的,白花花的几十亿银子,岂能放手?这是一场博弈,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之间的一场博弈,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民意之间的博弈。因此不管结果怎样,这过程尤显重要,绝不亚于前期关于大年票的民意表述。在此事件上,我认为成都市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收取五路一桥费没有合理的、能够说服我们的理由,仅有的理由也是没有逻辑性,更缺乏法理依据。本文试对此作一批判。

  首先,这是一个错误逻辑:市民是修路的受益人,因此该买单

  政府修路,这是好事,市民的确受益。让群众受益,这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责,没有什么可以炫耀的。我们授权政府,让度权力给政府,就是希望我们的政府为民造福,希望政府依法行政,通过税收等等合法手段,调剂经济总量,增大政府税收收入,将其用于公用事业,诸如修路、建学校、修医院等等。哪有政府收了税再投入这些公益事业,还要老百姓再来为修建这些公益性事业付费的道理?至于进医院看病是否该收费,那是另一个问题。而且我也很怀疑进学校上医院该交那么多费用的合理性,这正是目前大家讨论到关于教育和医疗改革失败的大问题。这些不是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此打住。我想指出,修路,改善了投资环境,政府主管部门也是受益人,而且是最大的受益人,比如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因为周边的土地大幅度升值。政府完全可以从这些升值土地拍卖后的受益中,冲抵修路的借贷,这绰绰有余。这次五路一桥中的天府大道(即人民南路南延线),不仅带动了大道两边的房地产开发,而且带动了华阳整个区间的经济起飞。大家可以算算,由此而来的这些房地产开发带来的收入,是否可以修条南延线?三环路的修建,成洛公路的改建等等也是同理。

  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建立,法治政府也在逐步形成,老百姓对于该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也是毫无二话。那么多人在股市上输得很惨,也是愿赌服输,没有谁去找政府或者由此闹事——尽管我认为,股市的灾难,政府主管部门是有责任的,起码监管不力——由此可见,老百姓懂得什么是该付出什么不该付出。但是,对于大年票、五路一桥费,老百姓心里明白,这是不该收的费,更不该强制捆绑收费。

  可是,制定那些愚蠢办法的人,以为老百姓是阿斗,是愚民。成都市交委的官员们就是这样的人。他们不光愚弄老百姓,还因为他们的错误和违法行政使整个市政府为此蒙羞,为他们受过。我的感觉是,成都市交委的确很荒唐还很白 痴。我说这话,是有依据的,可以从由他们代成都市政府起草的《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这一文件看出。这个文件,既无合理性又无合法性,而且公然违法,公然抵制中央政府有关法令。

  其次,制定五路一桥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该文件开宗明义的第一条:“为偿还‘五路一桥’工程建设贷款,优化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戴帽穿靴的文字表述,在此不想多说,仅质疑“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这句。因为这是要害,是五路一桥收费唯一可能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颁布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遍翻整个《条例》,有关城市道路修建资金来源和可以收费的规定,仅有下面这么两条:

  一是关于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来源的规定:“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二是可以收费的项目规定:“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可见,并非说成都的五路一桥因为有贷款、国债等资金来源投入了城市道路修建,就可以收费。唯一能够收费的项目,惟有城市道路建设中“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这个“等”,显然也不是成都市或者四川省政府能够任意解释,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解释的权力在国务院。

  “五路”中的三环路、天府大道(人民南路南延线)显然不在收费范围;而“老成渝路成龙段、成龙路、成洛路”如果属于城市道路,那么也不该收费。如果属于公路,车主已经缴纳了养路费,再收就属于重复收费,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如果是收费公路,请拿出收费的批文,然后也只能如同那些收费公路一样,车辆通过一次收取一次,捆绑收费就违规违法。

  至于“一桥”,显而易见,“大型桥梁”绝非立交道路上的立交“桥”。立交桥的桥字,显然是使用了汉语中“桥”的外延含义。有人可能质疑,既然省市政府都不能任意解释法规,你有什么权力去对“一桥”中的“桥”做出这样的理解?我的辩护理由是,我并没有释法也无权释法,只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一般法理逻辑来理解。

  由此可见,成都市交委的思维逻辑很糟糕,而且完全不懂得法治政府是何物,以为可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任意恣为,什么都可以按照市场交易和商品交换法则行事。按他们这样的思维逻辑,那么城市里的绿化,是否园林局也可以借助派出所的警力向市民强制收费,否则就不给办理身份证呢?

  显而易见,成都市的五路一桥属于城市道路,收取通行费毫无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文件规定和收费手段公然违宪违法

  请看该《办法》的如下几条规定:

  “第五条 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缴。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不按期缴纳通行年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欠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这些规定,不仅违法而且违宪。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其职责,已有《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授权和限定。对政府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不是政府自己想给自己什么权力就可以规定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但是又是一个特殊的机关,其权限范围也绝非一级政府部门可以规定。这授权的权力是在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常识,更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收取税费之类,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而非治安或者刑事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哪能有一个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为了自己工作的便利,便可以任意规定国家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使用强制力,替自己的部门收取各种税费的道理呢?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还根本不属于国家法定的税费收取范围。收取这笔费用是违法,而我们完全有合法的理由不缴纳这笔费用,倘若我们缴纳,其实只是怂恿鼓励了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破坏了法治政府的统一性。

  车辆上户登记或者年检,应该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从《四川日报》5月11日《车检 公安机关绝不搭“车”收费》的消息中,我们得知,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也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办证大厅的墙上公示“各位车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年检必须提供的资料仅有三项:‘1、行驶证;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该报还报道:“省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法律和相关法规,今后新车登记上户和年检,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只有车辆购置税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为什么成都市政府可以公然超越法律规定,要求地方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法外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且不说成都市政府无权为自己任意授权行政自行制定“文件”,即便有权力制定规章文件,也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由于成都的大年票风波,国务院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已是众所周知,这就是为了治理三乱、规范对车辆的收费行为,防止权力话语的任意曲解并误导公众,防止各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自我授权,中央政府专门发出的文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然而在成都市政府看来,可以对此视而不见,拒不执行贯彻这一通知,这既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更是政令不通、抵制抗衡中央政府的典型事例。

  最后,我再次引用我在针对大年票事件的一篇帖子中的话语:“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提出建设法治政府,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行政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行政还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应当受法律的限制。这不仅是现代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为此,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纲要》的贯彻执行工作’。我还认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价值取向。不依法行政,怎能构建和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五路一桥收费这一行政行为中,成都市政府的所作所为既违宪又违法。动用国家强制力推行违法行为、惩处人民群众的合法行为,这哪是法治政府所为?这是滥用国家权力,破坏法治的典范,危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因此,我对成都“五路一桥”收费作此批判。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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