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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苑:实习报酬“缩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4:41 金羊网-新快报

  小芸在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实习时,当时公司与她明确了工作职责,并承诺实习期的相应报酬。几个月的实习很快过去了,离开公司那天,小芸却只拿到当初公司承诺报酬的一半。对此,小芸询问能否告这家公司?这种实习报酬纠纷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张启祥律师:

  这个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小芸和这家设计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我国《劳动法》有个主体要求,就是争议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定义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只要单位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用工资格即可。对劳动者则是要求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审批手续,小芸只是到设计公司实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就业,因此,小芸和设计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实习报酬纠纷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小芸可以以一般的合同纠纷向法院主张权利,但是对单位承诺实习期的相应报酬,小芸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谢少媛)(读者若有关于劳动法及劳动纠纷的相关问题,可电邮至xkb_xkb@126.com,参与互动。)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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