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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1:22 大江网-江西日报

  “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既是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总要求。

  明晰产权是重点。集体林来源于解放初的农村土地改革,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演变。1982年,林业“三定”出现了自留山和承包山。自留山归农民长期使用,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农民没有处置权;承包山所有权归集体,农户以承包方式获

得其使用权,承包者没有转让的权利。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山林权属,落实了经营主体给农民吃一颗“定心丸”,群众说,现在可以“放心”造林,造“放心林”,激发了农民开发山地、发展林业的信心和决心,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减轻税费是关键。林改之前,林农税费负担较重。林业税费有林业部门征收的林业规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种税费,以及乡村管理费等,达11种之多,当时杉木市场销售价为450元/立方米,税费合计216元。林改之后,每年县、乡、村三级组织和林业部门共让利520.71万元,农民人均来自林业方面的收入为451.2元,占收入的15%。

  放活经营是目的。放活经营就是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让群众拥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木竹生产计划落实到农户,实行木竹采伐指标公示制度。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木竹。建立林农木材贸易协会,有组织地开展交易活动,把单个农户与经销商连接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收益。制定鼓励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调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许多客商纷纷来黎川投资创办林业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一大批木竹加工企业自筹资金建立原材料生产基地,个体林农投入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退耕还林、长防林、日本政府贷款造林、京福高速公路绿化带、工业原料材基地等工程顺利实施。

  规范流转是保证。林权管理是森林资源及其他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惟一法律凭证。建立健全活立木流转机制,让青山活立木进入交易市场,有利于缩短农民造林的收益期,加快资金周转;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投资林业,增加林业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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