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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游客购物须先写进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5:03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审的《重庆市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明确规定:不经过旅客的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将游客随便“打批发”,要安排游客购物也必须事先写进合同。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将已订旅游合同的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征得游客书面同意;游客不同意,

应返还游客预付旅游费用;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今后不能想涨就涨,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调整时,应当提前60天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导游索小费最高将被罚一万元。旅游从业人员如有欺骗或误导旅游者,胁迫或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物品等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未来三天常委会将分组审议旅游、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以及人事任免等。

  记者 何英 李心成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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