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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40岁的女人不准站柜台倒了谁的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6:00 光明网
佚名

  据新华网报道:“40岁的女人太影响企业形象,”朝阳商业城对此新规表示,“我们是窗口单位,这样做是为了树立企业形象。”

  本来40岁左右的女性正是经验最丰富、社会阅历最成熟的时期,很多有成就,事业成功的人士都在这一时期得以验证。在这人生的辉煌性,朝阳商业城则在今年春节作出一个难以让人理解的新规定:女人超过40岁的不允许站柜台卖货,说是怕影响商场的形象。这项

规定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政策的条文来讲都是大径相庭。

  首先这一规定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力:《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商业城顾名思义是商品交易,安排人员就业的场所,40岁人员正是劳动的旺盛时期,商场为了显示其窗口单位,树立企业形象,就可视法律与不顾,剥夺劳动者站柜台的劳动权,这种只顾面子,不顾劳动者就业的行为显然与法律相悖。

  其次这一规定充斥着对妇女的歧视;《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女的到了40岁就不得站柜台,以年龄分等级,以是否年青分高低,这不仅是对此年龄段的女性的漠视,也是一种变相的侵权。

  第三这一规定违背了对于4050这一特殊群体的政策规定;中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的“4050”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女的到了这一年龄就被认定为有碍于窗口,有损于形象,无疑是对这一弱势群体的藐视,上演了一曲喜新厌旧的“陈世美”抛弃人老珠黄的“秦香莲”的现代版。

  再则这一规定背离了商业以服务质量第一的准则;以年纪取人,以所谓的形象取悦,用人的脸蛋、年轻美貌作噱头,只能是图有虚表,在人们厌倦“三点式”“美女胚”的今天,以年纪定形象只能是一种管理的浮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到商场花钱购物,主要看的是那里的货是不是真,那里的价是不是廉,至于说那里的人年轻不年轻,长得漂亮不漂亮这些都显得不是那么重要,没有那个因为那里的女售货长得漂亮,就是货劣价高也硬往那挤,也没有那个因为那里人老珠黄,就是急买的商品也不买,货美价廉也不购。站柜台的形象和购物原本就不是一回事。商业城的老板人为的贬低上了一定年龄的女员工,真不知他(她)的本意究竟是为了啥?如果是个男的法人代表,可以设想,他的“审美观点”太强,太有点喜新厌旧。如果是女的法人代表就是自己看不起本性,缺乏女性那种固有的“自尊、自爱、自强”。

  40岁的女人不能站柜台,看起来好象是商场标新立异,实际上标得是陈旧观念的陋习,立的是被法律和民众的所唾弃的“花招”。这种规定只会引起社会和民众对她们的同情,引发对商场的斥责,最终倒的是那里管理者的脸。但愿商业城能立马醒悟过来,尊重妇女,尊重自己的大姐,尊重社会的弱势群体,不但不能禁止他们站柜台,而且还应创造更多的岗位让他们优先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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