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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开征物业税进一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6: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向开征物业税进一言
唐 钧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收入高低只是量变,而有无资产才是质的变化。如果“中等收入阶层”仍然无个人和家庭的资产可言,甚至背负“负资产”,那么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稳定仍然缺乏深厚的根基。

  近日在一个关于“土地政策改革”的研讨会上,一些专家提出了开征物业税的建议。记得去年年底,有关部门领导就表示,“十一五”期间,“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

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将提上议事日程。媒体也对此评论说:“征收物业税不再是模糊概念,而是势在必行,甚至可以说是进入了倒计时阶段,这一几乎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话题又一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顶峰。”

  开征物业税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想必是一件所有已经有了自家房产或者正在酝酿要买房的城市家庭都十分关心的事。当然,如果“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的结果是使老百姓的税(费)负减轻且使房价跌到工薪阶层能够负担得起的价位上,那当然是皆大欢喜。但是,专家的预测却并不乐观。仔细推敲报道中所述,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到底谁家让利于民:政府抑或房地产商?如果两家都不让利,或者明让暗不让(“堤外损失堤内补”的办法有的是),那么,在房市上,价位依然“坚挺”而居高不下;对于已购房者,甚至还会因为“平买贵用”而造成“买得起住不起”的尴尬局面。

  媒体上引用的专家意见均来自经济学界,也许国人多数也认为房地产的话语权“当然”应该属于经济学。其实不然,每一门社会科学学科毕竟都只是看问题的一个角度。那么,我们现在换一个角度来看看社会政策学是怎样看待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住房(Housing)问题的吧。

  有学者把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领域”的基本权利归纳为六个方面: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其中,至少有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这两项是和住房问题相关的。既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要将它们与政府的义务或责任挂起钩来。也就是说,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是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公民的这两项基本权利的。

  现在国际上流行着一种被称为“资产建设(Asset Building)”的理论。在发达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都曾经有过一段帮助城市中的升斗小民发展自己的个人资产和家庭资产的历史。譬如,美国在立国之初,曾经用馈赠土地的方法吸引欧洲移民到新大陆创业。德国在工业化初期,政府则采取减免税收乃至政府补贴的政策措施帮助收入中等及偏下的蓝领工人购买自己的房产。新加坡在经济起飞的过程中,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居者有其屋”政策更是博得国际社会的一片赞誉。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政策,是因为从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考虑,国家必得扶持起一个中产阶层作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我们现在常常爱说“中等收入阶层”,或者更含糊不清地称之为“中间阶层”,这些说法其实都没有点到问题的实质。古人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所以,收入高低只是量变,而有无资产才是质的变化。如果“中等收入阶层”仍然无个人和家庭的资产可言,甚至背负“负资产”,那么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稳定仍然缺乏深厚的根基。

  所以,事关国计民生的住房问题历来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而房地产的泡沫却总是经济危机的先导。纵观世界,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对于政府而言,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和房地产市场并不能企图“一箭双雕”笼而统之地得到解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应该是为了最终消费——居住而存在,如果背弃了这个根本目标,甚至是堕落到仅仅为了炒作,危机不远矣!

  再者,一个国家,政府的税收是否越多越好?也许从理论上说,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或者至少应该是不确定的。但在中国的实践中,税收的不断增长却始终是政府的政绩之一,即使国家财政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GDP。

  以上种种议论,还望出台物业税时,决定政策的人们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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