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位购房者齐状告迟交房 开发商违约被判赔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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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7:16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李景强)因开发商无故延期交房,并延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南宁市11名购房者一怒之下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案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共计38万余元。 交房迟了4个月 2003年3月至10月,孙某等11位购房户先后购买了邕宁一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邕宁新兴商业文化街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于2003年12月交房,如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自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另外,在产权登记也作了如下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孙某等11个购房户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直到2004年6月4日,开发商才交房。 买卖双方协商未果 2004年8月30日,当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时,因相关手续不全,登记机关未能启动办证程序。直到2005年6月,产权登记机关才向孙某等11个购房户核发了房产证。孙某等11个购房户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违约金,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孙某等11个购房户向邕宁区法院起诉。 法院判赔违约金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房价款的义务,但被告除当时受到“非典”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房时间,依法可以顺延30天交房外,被告仍构成逾期交房事实。因此,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材料交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也耽误了办证时间,因此应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充分,法院亦予以支持。但被告提出延迟交房是由于停电、拆迁受阻、禁止使用炸药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停止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编辑:黄皓作者:卢荻 李景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