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对重大火灾隐患由上级政府直接督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9:12 中国新闻网 | ||
五月八日十六时左右,新疆乌鲁木齐一座千余平方米的货物仓库突发大火,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部门派出四十余辆消防高喷车、特种救援车等前往事故地点实施救援。据了解,该仓库有五十余间库房,建筑为苏式圆弧型楼顶,由于火势太大,整个屋顶被烧塌,火灾产生的浓烟数公里外清晰可见,目前尚无人员伤亡。作者:刘新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 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日前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下发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意见指出,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王斗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