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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患者的生命在药品监管的漏洞中逝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0: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王学江、吴俊)在齐齐哈尔假药事件中,让人们闻之心惊和不解的是,生产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而导致广东5名患者死亡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非一个小作坊,而是一个通过GMP认证的“正规企业”,其所销售的并非“三无”产品,而是合法渠道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人们不禁要问:如此草菅人命的假药,何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

院?在药品生产流通采购的各个环节,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是否真正尽到了责任?现在看来,正是监管部门的管理漏洞,给了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5个患者的生命就是在这种漏洞中惨然逝去。

  据知情者透露,“齐二药”2002年获得GMP认证,其在2005年改制之前就存在生产环节漏洞。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经认证合格的药品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可是,从目前相关报道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在授予“齐二药”权威认证后,几乎成了监管上的“甩手掌柜”,对其管理问题似乎无从过问。

  药品生产出来后,要投放市场,其必经环节是从企业到药监部门的质量检测,但是,相关部门在检测环节上似乎形同虚设,假药出厂后一路绿灯,甚至在广东省药品招投标中成为同类独家中标药,堂而皇之地打入医院。患者的鲜活生命,就这样变成了“质检仪器”。假药从生产到上市畅通无阻,充分暴露了药品监管体系的漏洞。

  药品是人类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特殊商品,它人命关天。保证市场上流通的药品质量是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虽然假药事件发生后,各级药监部门行动迅速,查禁措施得力,但是,如果监管部门缺乏事前防范,总是在无辜的患者付出生命代价后才突击行动,国家设置并由财政供养的药监部门存在的价值何在?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担保者,如果在平时不能尽职尽责,就可能使更多的患者付出生命的惨痛代价。

  避免假药事件的再次发生,关键是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必须主动履行法定职责,除了取缔和打击非法作坊、强化市场准入外,还应特别加强对取得GMP证书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随时将管理混乱的企业淘汰出局,并从监管企业的最终产品转到监管生产过程,确保进入市场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有效的监管离不开严厉的问责。如果对玩忽职守的监管人员没有足够严厉的处罚,就会助长药品市场的混乱。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对此案深入调查,查清监管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公众对药品监管的信任度,维护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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