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社论:贫困标准过低 剥夺穷人的实质自由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0:22 金羊网-新快报 |
■朱四倍 首届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论坛透露,按照683元的中国标准,到2005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有2365万人。若按人均1天消费1美元的联合国最低标准,中国贫困人口的总数将不少于2亿,仅次于印度位列世界第二。(《第一财经日报》5月15日) 我国的贫困线标准低,曾经引起政协委员的注意,要求提高标准。如全国政协委员萧灼基曾向全国政协提交过一份关于提高中国贫困线标准的提案,希望国家把625元的贫困线标准提高到1000元。如按世界银行贫困标准测算,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有2亿人。不论是提高贫困标准的建议还是对贫困人口界定的标准也要与时俱进的看法,都告诉我们,应始终把贫困作为一个动态的比较概念,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赋予它不同的内涵,这样才能真正缓解和消除贫困。 贫困线标准过低,不但造成实际贫困人口规模的低估,也导致农民可行能力和社会经济权利的缺失。“可行能力”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一个人免受痛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等,可以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以及能够识字、有尊严地生活的自由。人们在所处的社会条件下拥有多大的可行能力,去享受他们根据自身的理由而珍视的那种生活,阿玛蒂亚·森把它称作“实质自由”。比如说,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最低标准线以下的人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一个孩子有资格上学受教育等。贫困线标准低使农民无法享受公共福利、因病返贫和子女享受教育的困难,这些都是实质自由缺失的必然。贫困线标准低,实质上意味着公民自由和能力的丧失,社会经济权利的微弱。 我们以为,提高贫困线标准是保证农民发展权的条件和建设和谐社会应支付的成本。提高贫困线标准是缓解由市场导致的不平等,进而达到社会公正的必然,更是国家对整体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促使公民在地位、尊严和收入上平等的要求。就是要从支付生存成本向支付发展成本转变,是向弱势群体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需要,也是主动支付和谐成本的必然。 (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