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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不知责任“喊冤” 检察官“情理法”解心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0:24 红网

  红网5月17日讯(通讯员 张吟丰 盛俊杰 赵兰英)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办公室来了一位情绪激愤的中年男子。该人姓侯,声称自己家砌房子,包工头雇佣的工人意外受伤,法院却判决他要承担连带责任,他觉得自己在这事件中毫无过错,却要承担连带责任,感觉比较“冤”。

  原来2004年6月,侯某家打算在一开发区建房,即与谭某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委托施

工运行协议书”。谭某随即将该建房工程转包给陈某某。而陈某又以委托书的形式将该工程委托李某负责。务工人员邹某经他人介绍来到该工地打工,在该房屋第4层户外施工中,因外架横担断裂,邹某从4楼摔至3楼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9级伤残,造成邹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多元。去年9月,邹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夫妇、谭某、李某、陈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李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他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法院向侯某下达了执行判决通知书。侯某某认为自己建房已经完全委托给谭某,根本就不认识邹某,邹的伤与他无关。而且自己的房屋施工因这件事也受到很大损失,自己很冤枉,遂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抗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受理该案后,经调阅原审案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该案不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应通知当事人不予提请抗诉。

  鉴于申诉人对审判结果不是很理解,为了缓和申诉人的情绪,作好息诉工作,承办人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决定从情、理、法三方面来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承办人首先对申诉人的损失表示同情,在得到与申诉人思想沟通的情况下,又与其分析承担责任的原因是申诉人在对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的审查上存在疏忽。法院审理中查明承包人没有建筑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承办人还告知申诉人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主要责任人主张追偿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其赔偿自己建房的损失。申诉人通过民行科案件承办人以法律为依据,详尽地讲解分析后,终于知道了自己承担责任的原因,表示服判息诉。

稿源:红网 作者:张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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