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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命案必破”与“两个确保”必须均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1:58 南方报业网

  法的精神之何帆专栏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昨日透露,2005年,我国命案破案率已高达89.6%,部分省份甚至达到90%,超过了英国、法国与美国。发言人还就人们对“命案必破”口号是否会诱发刑讯逼供的质疑作出回应,认为通过检察机关严格的监督、公安部门内部完善的审核,以及日益透明的执法办案程序,公安机关已经能够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能够在破案率上“超英赶美”,当然是件令人高兴的事,这说明,通过“命案必破”口号的提出,公安机关加大了命案侦破力度,保证了公民生命安全,也有力震慑了犯罪者。不过,对执法者的能力与水准进行评判,破案率固然重要,而执法者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与手段“破”案,以什么样的证据标准判定已经“破案”,以及错案发生的概率大小,才是更重要的指标。上述指标,说到底,就是要在强调“命案必破”的同时,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公安部在今年4月提出“确保不因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定罪、确保不出一起冤假错案”的“两个确保”,就是对办案质量的强调。

  命案必破,从字面上理解,自然是一旦出现致人死亡的犯罪,必须迅速破案。但谁都明白,许多重大、复杂的案件,未必能在短期内水落石出,即使对于全国最早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武汉市公安局,也存在部分长久未能侦破的重大恶性命案。可以说,有命案未能侦破,未必就说明法治水平不高,比如,美国到现在都没有查出谋杀肯尼迪的幕后真凶,但并没有人因此而否定美国司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人员素质。

  笔者自2003年起,一直担任天涯论坛“警察天地”的版主,在那里,基层民警经常谈及对“命案必破”口号的理解,有时甚至因理解不同产生争论。比如,有民警认为,一味强调“命案必破”,会造成基层压力过大,工作重心向侦破命案转移,其它案件反遭冷落。有民警担心,提出“命案必破”而不能做到,可能会导致警方失信于民。也有民警认为,“命案必破”重视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是要求对发生的每一起命案都要“侦破”都要全力以赴去做“破”的工作,并不是强制在短期内必须“破获”。这一次,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指出,“命案必破”的精神实质,在于向这一方向的不断努力,可以说是对“命案必破”含义的一种务实解读。

  正如命案并不会仅凭我们的良好愿望就能被迅速破获,错案也不会因为我们的一厢情愿就绝对不会出现。尽管新闻发言人对如何避免刑讯逼供进行了解释,但无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还是公安内部的案件审批程序,其实早已由《刑事诉讼法》予以确认,是公安部门应遵照执行的法定义务。然而,新《刑事诉讼法》执行10年以来,因刑讯逼供导致的错案并未被完全杜绝,相关法律漏洞也未被及时填补。例如,对于何谓“刑讯逼供”,各地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标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一些模糊地带。可以说,真要保证“命案”准确、合法地“必破”,就必须把“两个确保”作为前提。

  理由在于,“命案必破”已作为一项政策,逐层递转,成为对全国各地公安部门的现实要求。“两个确保”原则在侦查破案中的落实,却因时、因地、因现实条件而异。正如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提到的,对命案嫌疑人的审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主要还是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进行,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指望一下在全国予以推行,暂时还难以达到,只能作为以后发展的方向。

  我们既要强调“命案必破”,又要保证“两个确保”,就得令实现这两项政策性目标的措施,在现实中一碗水端平,做到均衡适用、搭配得当,而不能厚此薄彼。既然已经通过“警力下沉”,充实了基层警力,下一步就得加强基层公安部门的破案经费与装备,保障办案力度得当、程序合法。既然要确保办案质量,就得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强调规范执法,及时矫正部分地区的违法行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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