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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预防“处罚小广告可以劳教”可能出现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2:00 光明网
许海建

  近日,北京出“重拳”治理小广告,规定两次以上散发者将被拘留甚至劳教。小广告被称为城市“牛皮癣”,非常难以治理,这种规定可以视为“治乱世用重典”的思维。但处理公共事务中所用的“重典”也必须是法典,而不能违反法典和法典中蕴含的公共事务契约精神。

  现代的法治社会里,必须谨慎提防的一种现象就是,打着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旗

号,侵犯私人利益,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法治的核心价值即契约精神。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说,权力必须是合法的,权力的表现和运用只能以符合人民意志的社会契约为基础,只有契约的约定力才是可获得人间的合法权威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就随意行使契约之外的权利,侵犯最基本的人身权,这意味着,公共权力对自身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否认。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三条第二款则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由此可见,用劳教的方式处罚小广告,目前还找不到法律上的根据,也因为其违反法律而削弱了治理力度,与制定该规定的出发点背道而驰。

  治理小广告是正义之举,我们必须承认,小广告对城市形象危害很大,治理小广告因其违法成本低而获非法利大而屡禁不止。如果不动用新的方法新的综合治理措施,那很难见成效。但新的方法,也必须在在法律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因为既然我们用公共契约的方式制定了法律,那政府和公民就都要遵守契约。治理小广告可以处罚劳教的是非法贴小广告的很少一部分人,但不能仅仅因其打击范围小就是小事,因为这违背了公共事务的契约精神。如果这种公共权力对私人利益的非法侵犯被认可,它就决不会止步于小事,小事积累起来就是大事。轻信公权违法扩大,必然带来公共利益而不加以约束,早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

  十九世纪德皇威廉因自己行宫旁的一家磨坊“有碍观瞻”,试图买下拆除,遭到磨坊主拒绝,便一怒之下下令拆除了,磨坊主敢诉诸法律并胜诉,德皇也只好赔偿并重建磨坊。治理小广告也是同样道理,如果用违法的方式去治理,那并不能带来民众期盼的彻底治理小广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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