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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药价新政 还在回避医药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5:20 云网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初稿已经完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表示,管理办法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征询社会意见。据5月17日《北京晨报》报道,按照设想,今后将建立每两年调整一次药品价格的机制,对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药价)有的升,有的要降"。对目前实行市场定价的药品,也将进行政府干预,"比如企业要涨10%,先要来备案,说明理由的才能涨",对被举报有暴利的药品,也将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药价新政:还在回避医药潜规则?

  经过从1996年至今的连续17次药品降价,“药品降价”一词已经成为令人笑不出来的黑色幽默。一次次“越降越涨”的现实,已经让有关部门屡屡蒙羞,使越来越多的人们不再敢相信任何“药品降价”的承诺。毋须讳言,前17次药品降价,其实都是以失败告终的。客观看本次披露出来的诸项措施,较前17次确已有了相当的进步,譬如像对部分药品进行原料成本核算、对自主定价药品进行价格干预、降低医院加价并消灭大处方等构想,若是真能推行,大概确实能起到“刺刀见红”的效果。

  不过,射人射马,擒贼擒王,打蛇要打七寸—————这些有望“刺刀见红”的措施,是否真能刺中药价虚高的“心脏”呢?

  正如发改委自己所说,此一系列“配套新政”的主要作用是要“挑战医药潜规则”。但这些披露出来的“新政”,给人的感觉恰恰是对“医药潜规则”少有触及,甚或是有意回避。

  “医药潜规则”在何处体现最多、最严重?众所周知,是在新药审批领域、流通领域和定价领域。随着近期国家药监局一干人的“出事”,审批领域的诸多猫腻已经昭然于天下。在流通领域,有权威数据表明,现今许多药品的出厂价并不高,但从出厂到患者手中,竟会涨价10倍甚至20倍。可以说,正是那些大大小小的药品批发公司和许多的“医药代表”扰乱了市场,哄抬了药价。既是如此,为何不将这些作为“新政”的针对重点、痛下狠招?

  在药品的定价领域,更是有着许多令人眼花缭乱啼笑皆非的乱象。已经有许多事实表明,许多药品被各地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定出的价格,其所谓的“批发价”甚至比一般药店的零售价还要高。那么,此次的“配套新政”,有没有从根本上反思药品定价为何如此荒唐的原因?

  而此次的所谓“新政”,靶子更多对准的却是生产企业,是作为药品销售终端的医院,对最模糊的、公认的药价最大影响因素中间流通过程却“真招”、“狠招”较少,因而如此“新政”未免有头痛医脚之嫌。此外,如此“新政”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管理力度,却对市场的规律有所忽视。当然,多年的经验表明,医药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过于放纵之,经常会滋生出一些无法控制的乱象。但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一市场要永远走“计划”的老路呢?“新政”对此似乎思考不多。

  如此“新政”,亦有“刻舟求剑”之感。譬如,两年调整一次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有嫌时间过长;譬如,一味将靶子对准药企,让人担心会不会使药企失去研发新药的能力,使药品质量陷于低质循环。

  ■郭之纯

  药品定价机制不是干预出来的

  在对于药价普遍的声讨之声中,政府终于表示出了强硬的一面。医药作为准公共产品,政府干预其价格自然能够轻易地找到其合理性,不过,我想提请关注的一点是:我们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规避干预可能带来的某种利益的合谋冲动,以致最终与降低药价的初衷相悖。

  为什么在市场化的国家,哪怕是对于与民生相关的价格形成机制,大都交给市场,而政府只满足于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做一个监督者的角色?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一个好的竞争者好于十个监督者,而当政府同样作为由人组成的利益主体之时,这种职能的退位或归位是政府在利益纠缠中保持公正与独立的前提。而事实上,在我国过去的药价机制之中,有关部门正是因为沾染上了无法褪去的利益色彩,才饱受公众质疑。

  分析过去药价机制虚高难医的症结,首先在于一种“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身兼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于是医院与医生面对投入的不足、创收之需要以及回扣的诱惑,穷尽手段从患者身上剥取利润,其中就包括与医药代表的勾连、抬高药价等手段。这首先已是一种合谋,成为医疗腐败臭名昭著的一个普遍现象。而在另一方面,则在于“连续17次降低药价”却没有真正触动药价虚高的事实所透露的信息,它包括部门利益的驱动,官员的腐败以及监管体制的越位及缺位,等等。

  在今天,包括官员、部门腐败在内的医疗腐败成为药价虚高的源头,几乎成为共识。那么对于国家发改委拟推出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公众的期待无非也就在于,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抑制医疗之中所包含的腐败成本的问题,而从根本上来说,这正是一种对于监管力量的呼吁。但是当发改委奋不顾身地甘冒另一个“合谋者”的质疑,加入到药品定价这样一根已够沉重的链条中去时,我们又如何去寻求那样一种公正与独立的监管力量?毕竟,公众无法面对的一点是:在潜规则作用之下,为稳定即有利益,一些医药企业很可能会以某种不为我们所知的方式去进行“公关”。

  根本的期待,不在于应否重新设立一个监管者,亦不在于以怎样强硬的姿态来实施干预与管制,而在于如何在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中,重塑药品定价机制。这样的一种机制,必须承认市场为主导的正当性与惟一性,同时,必须保证政府对于市场环境、药价成本、药品质量标准以及其购销、流通领域的监督的有效性与公共性。无此,现有药价虚高、失范的现状可能依然难以改观。

  ■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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