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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再让县级政府担当义务教育主管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5:30 云网

  ■李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的消息传出后,很多人在对草案引入问责制表示赞同的同时,更关心如何将问责制落到实处。一些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中,然后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教育经费投入则是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以县级政府为主,县一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管单位。对县级政府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一个变

数,每年都有变化。而且究竟转移多少能够保证教育经费,现在谁也说不清楚。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义务教育法草案引入了问责制,如果不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或者违背了这部法律,就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但现在却不清楚到底谁是直接责任人(见5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必须承认,长期以来农村教育经费的不足一直困扰着各级基层政府。虽然从当前国家有关政策上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已由以前的由农民承担转变为政府承担;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主管由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不过,尽管在县这一级更大的行政区域内调度教育资源,但在现有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级财政所占份额很小,大部分县连维持“吃饭财政”的水准都困难,基于此,绝大多数县级财政显然无法担当教育经费投入主体的责任。

  进而言之,由县一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分配,就无法摆脱教育上城乡分割的格局,也无法承担相应的问责机制。因为县级行政区域仍然属于“农村”,从乡镇为主到“以县为主”,只是在农村内部调整教育资金的汲取和分配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教育的基础条件。从对这项制度的最大预期来说,“以县为主”的教育财政可能缓解一县之内教育上“贫富不均”的情况,但却难以改变一个市或地区内部、一个省区内部以及全国范围内极端“贫富不均”的局面,无法消除城乡之间教育的天壤之别,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困难地区的教育经费不足问题,进而也就无法改变“城市一间教室的投入就相当于偏远地区一所农村小学的全部家当”的现状。

  为此,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城乡还存在巨大的经济差别的情况下,不应再让县一级政府担当义务教育主管单位了,否则,不仅义务教育的问责机制无法贯彻执行,而且,穷者会更穷,富者会更富,城乡教育差别只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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