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不得少于3天融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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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0:16 新晚报 | |
哈报网讯(实习生 张燕 记者 刘铁瑛 李 玥)为维护孤儿、弃婴(弃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规范孤儿、弃婴(弃童)的收养行为,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公安、卫生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孤儿弃婴(弃童)收养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收养弃婴和孤儿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将孤儿、弃婴(弃童)送 《暂行规定》还要求,国内收养人到儿童福利院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弃童)应不少于3天的融合期,融合期后收养人和儿童福利机构达成一致的收养意见即可到该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国内收养孤儿、弃婴(弃童)的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