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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1:37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厦门市交警支队召开说明会,对《厦门市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说明。

  6月1日起,在厦门市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一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一律适用简易程序,采取自行协商或交警当场认定的快速处理办法。

  据介绍,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方式分二类,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二是执勤民警当场认定。但有以下情况时,当事人不可自行协商处理,须报警由交警来处理,包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失超过一万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事故发生后,一方车辆无法驾驶等。

  厦门市交警支队交管科科长林祥兴称,该《办法》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事故可以理赔,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二是在事故处理上革新,实现简易程序集中处理。

  林祥兴还称,与以往不同的是,即将启用的新《办法》不再把“当事人自愿”作为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前提条件,只要事故适用《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要么自行协商,要么让交警来处理。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蒋佑慧 罗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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