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庭审气氛很凝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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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1:37 东南快报 | |
■《8岁女生被车碾前推开同伴》追踪>>> 本报讯昨日下午,厦门民族路思明区法院117法庭,气氛很凝重。被公交车夺去8岁爱女的生命,许先生夫妇状告厦门公交总公司一案在此开庭。 据了解,去年12月29日下午近2时,8岁女学生小许走出家门不到百米,在凤屿路东 起诉状显示,许先生夫妇要求厦门市公交总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近35万元、中年丧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昨日下午,许先生夫妇未出现在庭上,许先生的姐夫黄先生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许先生夫妇的几个亲戚在庭上旁听。记者看到,他们含泪的眼里布满血丝,像是刚刚哭过。 整个庭审过程,黄先生都哽咽着,声音微微颤抖。被告厦门市公交总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志维表情十分严肃,开庭伊始,即向原告家属表示深切哀悼。 李志维认为,对于该事故,公交总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赔偿应该合法合理。 “由法院来判吧。”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最后意见时,黄先生这样表示。公交总公司代理律师也表达了相同意见。 据了解,关于该事故两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公诉案尚未判决,公交总公司曾据此请求中止审理民事案,但未被法院采纳。 庭审焦点 12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 公交总公司方面认为,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包括在死亡赔偿金中;肇事司机已受到刑事追究,已经算给予家属精神抚慰,1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被支持。 黄先生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两码事,这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是有规定的;许先生夫妇倾注精力培养女儿,女儿却如此惨死,夫妇俩精神上遭受莫大打击。 是否将肇事司机列为共同被告 公交总公司认为,应把肇事司机列为共同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将肇事司机追加为共同被告,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公交公司和司机是劳动关系。 黄先生认为,公交公司和驾驶员是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可向雇员追偿。 记者 陈艳 通讯员 慎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