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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要建万余公共停车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1:53 大连晚报

  预计四年后我市机动车将从近50万辆增加到70万辆以上;市政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兴建大型停车场;“十一五”期间

  中心城区要建万余公共停车位

  ■首席记者张晓昭

  本报讯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昨日提供的信息表明,2005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48万辆,“且呈现以每年15%速度逐年递增的趋势”,目前正逼近50万辆。市环保局预计,到2010年,大连市机动车总量将超过70万辆。专家认为,大连城市配套停车场建设已到了切实引起重视的时候了!

  据了解,市建委等政府有关部门,不久前在总结我市“十五”期间城市建设得失时,将“城市基础设施供给仍滞后于城市发展需要,城市小区配套停车场建设不足”,作为“十五”期间我市城建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之一提出来。随后,在市建委提出的大连市城乡建设“

十一五”初步规划中,强调要“发展适合大连实际情况的停车场库配套建设标准,确保停车场的供给;”大连城市内成片小区开发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大型公建必须配建地上或地下停车场。“十一五”期间,要在中心城区形成公共停车泊位1万个以上,“以缓解小汽车发展带来的停车难问题。”同时,研究并制定大连市停车产业发展方向与发展策略,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已出台的《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表明,作为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的停车场,其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详细规划;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安排经营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时,应当及时改建或补建;已经建成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

城市规划逐步补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政府规定,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地区,经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含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持申请书和拟设置停车场的位置图、停车场平面设计图,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向大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政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停车泊位50个以上(含本数)的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人防工程或闲置的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

  相关链接

  建公共停车场免土地出让金

  为鼓励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大连市出台规定,住宅小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大连市内四区的大型公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将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同时,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及地下、半地下车库,也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如建设的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这些公共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及改变使用用途。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说,停车场、停车库经过批准出售、出租的,地下一层将按50%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下两层的,地下一层按50%收取、地下二层按25%收取,建设地下三层以下的,地下三层及以下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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