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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也需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3:03 中国青年报

  通讯员 罗静 钟亿雄 傅胜珍本报记者 甘冰

  见义勇为是我们推崇的社会美德,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一名青年见义勇为,因为选择的地点和实施的方法不对,把自己也变成了罪犯。

  2005年7月22日晚9时许,梁德被发现死在自己房间里。经法医鉴定,梁德是被钝器
敲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多天过去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没取得任何进展。

  2005年8月15日一早,有一个叫何堂佐的人来自首。何堂佐承认梁德是他杀死的,但他却说自己不是坏人,坏人是梁德。

  原来,梁德性格暴躁,常常出手伤人,还私藏枪支,平时谁都不敢招惹他。2003年,一个叫何善的青年因一点小事与梁德发生争执,梁德朝着何善腿部就是一枪。事后,梁德一直潜逃在外。

  7月22日晚8时许,何堂佐、何善和包春3人骑

摩托车来到梁德住处,他们看见梁德的房间里灯火明亮,赫然放着一支长枪。何善抓起电话正要拨打110,何堂佐一把拦住他:“不如我们动员他去自首,如他不肯,咱们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实在不行,再报警也不迟。”

  于是,3人用力推开房门走进去。梁德听说要他去派出所自首,大声喝令他们滚出去。何堂佐吩咐何善出去报警,他和包春在这里看住梁德。何善听后掏出手机走了出去。

  听见要报警,梁德勃然大怒,他猛地从枕头下抽出一支枪,黑洞洞的枪口对准何堂佐头部扣动扳机。

  枪响刹那,何堂佐本能地侧身躲闪,砂弹从他的耳边射过。何堂冲上去抓住梁德的枪。扭打中,何堂佐抢下梁德的枪并朝梁德头上猛击,随后也逃了出来。他没想到,梁德竟然死了。

  2005年12月27日,何堂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时,何堂佐辩称:“梁德是一个私藏枪支的犯罪嫌疑人,我动员他去投案自首,属于见义勇为。梁德持枪对我们射击,我是为了其他两人免受不法侵害,才对梁德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何堂佐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堂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向死者家属附带赔偿经济损失近15986.12万元。

  该案宣判后,在当地引起了各种议论。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介绍,见义勇为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反了法律,就不属于见义勇为了。该法官认为,住宅是作为公民栖息安身的地方,因此法律作了比较特殊的保护。《宪法》第39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中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抓捕、搜查或者其他需要,并出具相关手续,其他公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非经主人同意,私自进入他人住宅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从这点来说,“入室抓贼”不是见义勇为,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不仅“违宪”,甚至会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因此,私自进入他人住宅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可取。

  (除何堂佐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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