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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边天”得不到“半边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3:0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邢佰英

  黄某是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岱山村村民,自出嫁后,就失去了自己所属的一份土地,娘家和婆家所在的村都没有给她分地。现在村民的土地被征用的都得到了征地补偿款,黄某却因为没有土地而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后,黄某回到岱山村,村里又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调整土地的决定。现在村民的土地被征
用都拿到了征地补偿款,而黄某却因为没有土地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和黄某有同样遭遇的妇女还有很多。全国妇联最近在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严重因素。5月13日,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办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讨会上,会议主办方披露的一组数据引起了与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类型:第一,农村妇女一旦同村外人结婚或宣布成亲,其承包地要被村集体收回,甚至有的妇女还未出嫁就被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第二,农村妇女一旦同非农户口的人结婚,无论其是否获得城镇户口,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也就自动丧失。第三,也就没有土地分红或土地征购款分配的资格。第四,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第四,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旱地、荒地、荒坡、滩涂等次等土地。同时,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分红或不公平对待。这些妇女往往不仅失去了土地,其他权利也难以实现,如不能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以及村民会议,有的甚至连选举与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

  专家分析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屡遭侵犯,首要原因是法律保护不够。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然而规定并没有说明提供这种保障的办法。但是,这些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

  从目前来看,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财产分配,这就容易出现这样的怪圈: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有关土地分配的决策中,往往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侵害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的权利,与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其他法律政策相违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崔传义分析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稳定保障了农民的自主承包经营权利。但是,土地在承包期内不调整的政策在现实的操作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在承包期内新增加的人口(包括新婚后到夫家落户的农村妇女、男到女家落户、新出生的婴儿)容易失去土地或者是无耕种土地,这部分人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充分保障,在这些人中尤以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最为突出。中国农村家庭长期普遍实行的是“从夫居”形式,一旦妇女的婚姻不同于传统的模式,如离婚、未婚以及男性到女性家落户等,而政策中又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部分妇女就被置于法规政策的保护之外。

  研讨会上,专家们建议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指导和规范,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同时,应尽快出台《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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