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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赠物价格“掺水”属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3:04 红网

  红网5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戴 丹 实习生 欧阳丽君) 湖南省物价局昨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并表明从5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商场提供有价赠券,如果有附加条件却没有在商场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话,就属于价格欺诈。

  《通知》表明: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
示的属价格欺诈行为;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

稿源:红网 作者:戴 丹 欧阳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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