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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地应归谁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5:0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事件:郑州市农业路某小区内,一楼的业主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又与开发商签署了附加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开发商将20-40平方米的楼后空地用铁栅栏圈起来,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卖给一楼业主。开发商承诺空地使用权也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但约定期限已过,开发商并未按约定办下来土地使用证。房主于是联合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开发商将房屋销售后,小区的一草一木,包括土地使用权同时转归全体
业主所有。业主拥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小区的公共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例如门卫室,配电房,公共绿地)均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分割,其他人不得私自占有、占用,否则就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本案中,开发商无权处置小区公共用地,所以附加协议是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买者所支付的款项,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有一些小区为了促销称“买一楼赠绿地”,但是

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之后,已经不再拥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自己都没拥有的权利是不可能买卖的,也不可能赠送的。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术军陈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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