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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请警方调解或律师取证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5:28 今日早报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厉健律师认为,那名男子的取款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只有授权持卡人才能合法使用信用卡,非合法持卡人无权使用信用卡。而在这一事件中,那个取走钱的男子利用张先生的一时疏忽,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使银行陷入错误而支付金钱。这符合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三项规定之“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构成要件。不过由于该男子取走的只有1000元,未达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5000元,所以该男子的行为只能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同时,厉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警方能做的只能是帮助张先生找到这个取钱男子,并从中协调解决,劝其归还不当所得。”

  张先生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张先生如果自己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

  正在处理类似一起案件的江干区人民法院的潘法官对厉健的看法表示赞成。他告诉记者,按照浙江省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那名男子的行为的确属于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范畴,但因为他取款的数额不大,张先生可以通过向法院民事诉讼或者司法调解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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