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何限制行政权力“做好事”时的越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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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6:00 光明网 | |
许海建 近日,上海市便衣交通协管员对违反交通规则开始进行抓拍行动,这些照片将送交当地文明办,经过删选,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大约相同时间,北京市为了治理小广告拿出新招,规定符合一定情况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劳教。这两个规定都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不可否认,在抓拍行动中,违反交通规则而又经过筛选后的照片公示,肯定可以起 法律限制行政权力去越界做好事,那法律不成了社会进步的障碍了?为什么要限制行政权力去越界做好事呢?原因之一在于,行政权力是一种最傑傲不驯的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果不依法行政,今天可以越界做好事,明天就可能会越界做坏事。法律是讲究以“人性恶”为思维出发点的,打着公共利益旗帜做坏事的情况并不是没有,比如嘉禾拆迁事件等。 再一个原因在于,任何治理社会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行政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有着高效率。而法律因为其相对保守性,可能会造成一种大多时候限制坏人不能做坏事,但也偶尔会造成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的情况。但法律因其自身特点,有巨大的公正价值。虽然效率和公正都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社会价值,但我们让法律成为社会问题的权威,用来约束行政权力,是不得已求其次的选择。历史和实践证明,行政权力无视法律带来的危害,远比法律约束行政权力的弊端大。如果行政权力是一匹烈马,那法律就是缰绳,既保证行政权力的灵活和高效,又要保证公正行使权力。 所以说,行政权力要想充分做好事,就应该首先树立法治观念,审视是否有法律支持,是否越界。如果没有越界,那可以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优点,推动社会进步。如果有越界,那要么就停止越界,要么就积极去推动立法跟进,否则必然为法律所限制。在依法治国的年代,法律就是权威,各种措施如果越界了,必然因违法而行之不远。即使去做了一些好事,也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得失相衡量之下,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