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应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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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6: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俊 通讯员钟睿)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要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充分沟通;并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意见》还要求, 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广州已实行类似做法多年。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