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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淹死主要责任在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6: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孩子淹死主要责任在家长
▲“亲水台阶”使人可以从台阶接触到江水。
孩子淹死主要责任在家长
女童中大溺亡案现场。巢晓摄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的监护私自游泳戏水,造成溺亡事故,究竟谁来负责?广州中院日前对两宗相关案例作出终审判决:出事水域的管理人因为未尽安全防范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而监护不力的死者父母则承担了过半的主要责任。

  案件一

  小哥俩江边淹死家长获赔10万

  2004年6月27日中午,家住荔湾区桥中街,分别只有13岁和11岁的钟家小兄弟瞒着家人,来到珠江边戏水,结果一去不返。目击者称,两个孩子在岸边玩水时正逢退潮,水流较急,一个孩子下水后被浪涛卷走,另一个孩子去救,也被江水吞噬。(本版2005年11月11日曾作报道)

  据了解,出事的堤坝其中有一段原本为历史遗留的一个小码头,供市民取水、洗衣洗菜以及小船停靠,改造后采用了“亲水台阶”式的设计。这段堤坝同时也是人行道,但堤坝上没有任何防护栏,任何人都可以从斜坡走下,接触到江水。钟家父母认为,在这有危险的地方,有关部门不设防护栏和警示牌,才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因此将广州市水利局及其下属的堤岸防护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堤岸办”)起诉至天河区法院。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作为市政建设的管理者也被列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出事的亲水设施,的确存在游人可轻易从堤岸进入珠江的安全隐患,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堤岸办应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因此,该办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存有瑕疵。钟氏夫妇未能尽到监护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80%的责任。于是判决堤岸办承担余下20%的责任,赔偿10.28万元,市政园林局和水利局则无需承担责任。日前,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析案:

  无警示增大损害发生可能

  审理此案的广州中院民一庭庭长李娜指出,涉案的亲水设施有别于珠江堤岸的其他防护工程,“在美化珠江亲近自然的同时,也容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在该设施处玩水或者进入珠江游泳可能出现的危险放松警惕”。因此,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堤岸办须提醒公众,在亲近自然的同时注意防范和警惕珠江水在此可能带来的危险,这是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必要的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可是,堤岸办却没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应当预见到的可能出现的危险,没有尽谨慎告知和警示的义务,其不作为客观上使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增大,存在过错。因此,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件二

  7龄女童溺亡中大人工湖

  2004年8月6日傍晚,7岁女童小敏(化名)和几名小伙伴到中山大学内的人工湖边玩耍。湖边的淤泥上铺了一层黄沙,形成平缓的沙滩,小敏在沙滩玩耍时,由于沙滩太软而失足落水……这时,省人民

医院的一位医生刚好路过,遂跳进水中,将小敏抱上岸,并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几分钟后,120、110接报赶至现场,但还是没救回小敏。(本版 2005年8月24日曾作报道)

  小敏父母以校方管理不善为由,将中大告上法院。小敏父母承认自己负有监护不力的过错,但认为学校对孩子的死亡负有同等的责任。中山大学称,校园不是公众场所,而且已经竖立警示牌,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支持了原告提出的与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的请求,判令中山大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8万元。

  中山大学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中大承担50%的责任明显过重,应予纠正,遂根据其过错程度,改判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析案:

  仅有警示不能免责

  审理此案的广州中院民一庭官润之法官认为,校园属于相对开放的社会活动场所。该人工湖水面与湖边小道之间铺有黄沙从小道边向水面斜缓延伸,并相连人工湖周围而没有防护栏,具有潜在危险性和诱惑性。中大在湖内设置警示牌,显示其已对潜在危险有所预见,但该警示是最弱的安全措施。7岁女童在湖边玩耍,校方未采取劝走或者其他保护措施。因此,校方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确定,本案中,监护人的过错显然更大,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

  李娜法官表示,此类未成年人溺亡的案件,其监护人往往须承担主要责任。小敏的父母,负有管理、教育、保护无行为能力的女儿不受人身损害的法定监护义务,却放任其脱离监护;钟家小兄弟的父母,则放任两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珠江边玩耍。因此,以上监护人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其过错为主要的决定性因素。

  随着夏季的到来,在各种水域中游泳戏水的人会越来越多,水域的管理者要加强警示以及安全防范措施,作为监护人,更要看好自己的小孩。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文/记者毕征 通讯员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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