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购房款 懵懂女子"欠条"写成"借条"险多付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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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6:58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钱石林)梁女士夫妇向周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成交价12万元。由于一时没有现金,周某要求他们立个字据。懵懂之下,梁女士为这笔欠款写了一张“借条”,想不到这张起错了名的字据竟引来了接二连三的官司。 2002年3月23日,想买房的梁女士通过朋友与正准备卖房的周某认识。当晚,周某的 又过了一天,梁女士拿着11万元现金去找张某付款,张某称自己分不出钱币真假,给了一本存折叫她将钱存上去。存完后,她悄悄留了个心眼,将存折上的交易记录复印了下来。当年8月17日,她又将剩余的1万元钱付给了周某,周某也出具了收条,至此双方的债款已清,然而周某夫妇拒绝将借条给她。 2004年5月,周某夫妻拿着梁女士写的那张借条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梁女士归还12万元借款,这让梁女士夫妻大吃一惊。法庭上,梁女士夫妇竭力辩称借条和房款是一回事,但由于没有证据,法院最终判他们败诉,他们只好再次向周某付了12万元钱。此后一年的时间里,梁女士陆续看了一些电视里的法治节目,受到了启发,并想办法收集了一些证据。 2005年7月,青秀区检察院收到梁女士反映的情况后,向法院提出了抗诉。再审中,有一个疑点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梁女士夫妇和周某本不相识,周某怎么可能在对方还欠着房款的情况下,在同一天又借给对方12万元呢?这太不合常理了。法庭调查中,周某提出梁女士夫妇已付的12万元钱是房款,但房屋买卖协议上写的却是2.5万元,法院认为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再审判决。 一场纠纷落幕了,其中的教训引人深思。法官分析,欠款和借款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欠款是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但借款则是纯粹的资金周转。本案中若梁女士将字据写成欠条,这桩官司根本不会打起来,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经济往来中要注意收集证据,言辞用语要准确,以避免类似麻烦的发生。 编辑:黄皓作者:孙小娟 钱石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