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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手机短信骂人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可向派出所报警,按治安处罚法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42 贵州都市报

  近日,市民白女士来到贵州都市报6774488热线值班室反映,她一年前在“鹊桥会”上认识了赵某,随即两人开始了交往。慢慢地白女士发现赵某经常趁她不注意的时候从她的口袋、提包里掏钱。一年后白女士终于忍无可忍,决定与赵某分手,并要求赵某归还从自己身上数次掏走的6000多元,可是赵某从此便没有了音信。白女士便通过发短信的方式让赵某还钱,没想到却遭到赵某的短信侮辱。白女士便写了“赵某是骗子!”的字条贴到了赵某租住房的门口。后来白女士到法院以赵某侵害自己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判决赵某并没有
侵害白女士的名誉权,因为白女士曾张贴有损赵某声誉的字条,法院还判决白女士向赵某赔礼道歉。

  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王权明律师解答: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必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侵害方是有目的和意图;二是向公众散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影响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依据上面所说赵某利用手机短信对白女士进行辱骂并不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而白女士的行为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因此法院判决她向赵某赔礼道歉。

  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一旦收到熟人谩骂短信一定不要“以牙还牙”回骂,一旦对方这种骚扰短信超过三条,可以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骚扰人进行处罚。作者:王利环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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