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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极》剧组该承担何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53 法制日报

  杨涛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浙江省杭州市怒斥《无极》剧组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生态环境,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笔者就此咨询了一些业内人士,专家认为,《无极》剧组涉嫌刑事犯罪。

  据当地老百姓反映,剧组为了让发电车通过杜鹃花海进入天池边,在没有请示当地环保部门的情况下,自行将一片占地四五十平米的杜鹃花推平,用沙石和树干填埋出一条长约四百米、宽约四米的简陋便道。而这些惨遭不幸的高山杜鹃,都有着上百年的树龄。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法条规定即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那么,什么是“珍贵树木”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所以,如果《无极》剧组的确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将那些高山杜鹃砍伐,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且这些高山杜鹃树龄的确超过一百年,是属于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那么,《无极》剧组就涉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犯罪,毫无疑问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一点上,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说,虽然《无极》剧组曾给云南香格里拉当地留下一笔费用,用以恢复环境,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于犯罪结果的补救,只能作为量刑上的参考,不能以此免除其刑事责任。

  如果《无极》剧组涉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犯罪,那么到底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何来确定犯罪主体呢?

  这个问题恐怕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无极》剧组经过正式的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那么,这就涉及单位犯罪的问题,其犯罪主体就是单位,就应当追究作为单位的《无极》剧组和直接组织实施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有关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如制片人、导演和剧务等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是对《无极》剧组判处罚金,对有关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罚。但是,如果《无极》剧组到案发时已经解散,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相关批复的精神,就只宜追究有关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作为单位的《无极》剧组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无极》剧组没有经过正式的工商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这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一起普通的共同犯罪,就应当追究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组织者、实施者,即制片人、导演和剧务等人的刑事责任,对他们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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