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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需充分彰显人本主义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54 法制日报

  看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应当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护照法这两部新法,就充分凸显了立法的人本主义精神。

  保障人权是人本主义的首要要求,立法应当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人权的实现,则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关乎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些最基本的人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正是针对我国近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国家履行保障公众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义务的体现。我们知道,知情权是公民获取社会资讯和公共信息的权利,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制度,无疑直接保证了公众对农产品

  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同时,护照法规定了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实际上也就充分保护了与知情权相对应的隐私权。此外,该法对公民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也充分保障了公民获得救济的基本权利。

  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达至实体正义彼岸的基本途径。如果立法中缺乏正当的程序规范,就容易沦为空洞的宣誓。而从这两部新法的条文中,我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程序正义的精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公告抽查结果的规定,无疑体现了程序公开原则;而护照法规定,签发机关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将签发时间从15日延长至30日,显然也是程序便民原则的表现。同时,该法对于签证机关在不予签发护照时书面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更是体现了程序理性的要求。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只有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的立法才是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服从。在上述两部新法中,我们看到了程序正义的实现,看到了人本主义的气息。故而,我们相信,这两部法律定能顺利、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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