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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发行人独立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5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自5月18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即IPO)的行为。

  办法首先强调,发行体制已由原来的审核制正式转变为核准制,证监会对公司

  IPO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其次,基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常常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实,办法要求首次发行股票并将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独立性。即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同时发行人必须在人员上、财务上、组织机构上以及业务上保持独立。

  办法对虚假发行处罚措施更为严厉。办法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
股票
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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