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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考评不止 个案请示难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54 法制日报

  陕西省高院近日作出决定,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规范请示、答复的形式和程序(《法制日报》2006年5月17日)。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因此下级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先例可循,只能逐级向上请示。但目前普遍存在的个案请示,已经不再完全是上述的情况,请示的内容不仅局限于法律适用,有时还包括案件处理上的
实体问题。在这种请示制度下,一审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对案件作出裁判,而当当事人上诉时,上级法院很可能按原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从而使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下级法院为何热衷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是不是下级法院确实难以把握案件的审理?答案是否定的。在大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排除有极少数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使法官难以下判,但这毕竟为数不多。一些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真正目的,是在于通过请示汇报来摸透上级法院的观点,以免案件在上诉时被改判。特别是在学术上尚有争议或者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法官个体的理解有可能存在差异,下级法院更想通过请示汇报来揣摩上级法院的观点,使自己的判决或裁定在二审时少些被改判的可能。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上级法院组织的考评中取得好名次。

  实践中,上级法院有对下辖的法院进行考核评比的权力,这种考核评比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把法律监督意义上的下级法院作为行政领导的下级法院,包括审判工作在内的每项工作都要排个名次,列个先后。而其中,案件的审判质量特别是二审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占有很大的比重。正是在这种“名次利益”的驱动下,下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变得小心翼翼,动辄就向上级法院请示,以求得“步调一致”。

  因此,要取消个案请示,光规范形式和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去除目前存在的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考评机制,还法律监督本来的面目。一方面,严肃惩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宽容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要压制法官的个性,更不能以行政管理的手段来约束下级法院的审判,特别是要切断考评与法官利益之间的链接。只有这样,才能使个案请示失去存在的土壤。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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