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从“报复性司法”走向“恢复性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54 法制日报

  看到《法制日报》2006年5月8日———“绝境中父亲掐死重伤女儿”———的报道,我的心里沉甸甸的:一个无辜的花季少女,其生命竟然以这样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方式而终结!

  客观地说,这位名叫王晶晶的女孩的命运是极为不幸的,她的不幸不仅来自于她为了保护贞操,拒绝与一个意欲追究她的名叫沈新的男子发生性关系,而导致从五楼坠下摔成
高位截瘫,甚至也不仅来自于她的父亲居然在其身陷绝境之后将其亲手掐死,更来自于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和传统的“报复性司法”忽视被害人权益的弊端。笔者推测甚至断定,如果中国有较为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又如果中国能够充分吸收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有益经验,这种悲惨的局面或许就可以避免!因此,如果说“绝境中父亲掐死重伤女儿”确实是被逼无奈的话,那么其始作俑者恰恰是中国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事实上,该案之所以受到包括笔者在内的法律人的广泛关注,一个更为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案件暴露出一些长期为我们忽视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无法一一进行评论,而想从本案已经暴露出(但却不被人所关注的)———实际上是传统的“报复性司法”的缺陷问题入手,谈一下中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精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沈新的父母出于亲情,为减轻儿子的罪行同意赔偿被害人20万元,但条件是法院必须免于沈新的刑事责任或者判决缓刑。但是,法院认为,沈新涉嫌的强奸并致被害人严重伤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沈家赔偿,可以在量刑上酌情减轻刑罚,但绝对不能免除刑事处罚。调解宣告失败,王家也由于没有拿到赔偿而陷入深深的绝望。悲剧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演了!

  表面上看,法院关于———后果如此严重的强奸案绝对不能免除刑事处罚的看法并不违背法律的要求,甚至也无可谴责之处。但是,人们或许会追问,这种貌似合法与合理的做法是否有侵犯被害人权益之嫌?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从而符合我国早已经确立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这一刑罚目的吗?

  在笔者看来,对于沈新这样一个是否构成强奸(未遂)尚有疑问的犯罪人,采用“监禁刑”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的“司法正义”,实在是“弊大于利”,也难以促使犯罪人的真正回归,甚至同样会毁掉他的一生!

  实际上,也正是随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恢复性”司法才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应运而生并在不少国家得到如火如荼地发展。目前,尤其是在英美法系,“恢复性司法”正在被广泛适用。如,在英国,2000年就有1700名重罪案,如强奸、抢劫等,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在美国,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表明了联合国在“恢复性司法”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作为———旨在弥补传统的“报复性司法”之缺陷———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恢复性司法”由于强调其“恢复”功能,由于它不是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着眼于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因而其不仅有利于化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也因为其能够使国家、罪犯、被害人、社区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虽然,“恢复性司法”从其产生起就是利弊共生的,但是其强大的生命力和迷人的魅力却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但是,“恢复性司法”对我国来说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就总体而言,对于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如何中国化的问题,目前的研究仍然不够。中国要从传统的“报复性司法”走向现代的“恢复性司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既需要法学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学界、犯罪学界、诉讼法学界、监狱学界等———沟通与合作,也需要在新的司法理念的指引下,调动包括犯罪人、被害人、公检法机关、律师以及社区群体在内的一切积极的力量。因此,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是,“恢复性司法”的独特魅力正在吸引着我们去追求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