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制度应涵盖民行抗诉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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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送达”程序,但该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包括检察机关。迄今为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送达程序,这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大疏漏。 笔者认为,立法应该尽快补充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中的送达程序。首先,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义务。按照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 最后,补充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中的送达程序,有利于维护送达制度的统一性。由于民事行政检察中的送达程序缺乏全国统一的“尺度”,各地方检察机关只能各自为政,难免造成某些混乱局面,有时还会在办案中发生冲突,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补充规定民事行政抗诉程序中的送达制度。当务之急,在修改相关诉讼法之前,可以由高检院先行出台工作细则,统一、具体规范民事行政抗诉程序中的送达制度。 (作者单位: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 朱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