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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房产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官的工作热情让我很感动,他们是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日前,当事人文某动情地对检察官说。正是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一起长达10年的房产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94年,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区的文某与谢某达成口头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谢某自愿将承租的雨花西路一套公房使用权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文某。此后,文某一家
三口一直居住在此房,并以谢某的名义按期交纳房租。后因房价上涨,双方为此房发生纠纷,谢某以各种理由数次将文某诉至法院,均被法院驳回。2004年4月,谢某又以双方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无效为由,将文某告上法庭,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房屋使用权买卖协议无效。法院的这一判决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文某到处上访。

  雨花台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对此案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公房使用权买卖以前是禁止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已逐步被法律法规所认可。而且,双方当时签订买卖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是不正确的。经过分析,该院及时向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得到支持。接着,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案件抗诉到法院后,案件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历时较长,积怨较深,简单处理易引起矛盾激化,于是对该案制订出更为详细的工作方案。一方面,检察官加强与原审法院沟通,讲明法理;另一方面,他们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接触,讲明事理。协调中,检察官向谢某指出,他们之间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因

房价上涨随意悔约;同时,向文某讲明谢某的困难处境,让其考虑适当给予对方补偿。此外,承办人还积极与案件所涉及的房产经营公司取得联系,讲明情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系无业,在
房屋过户
费用承担上存在困难,承办人向房产经营公司介绍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使过户费用得到减免。经过不懈努力,不但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该协议有效,而且谢某也同意将该房使用权过户给文某,文某也愿意对谢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崔洁 肖水金 章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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