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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一行访穗立法调研 低价出口拟处罚3万冻结出口12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9:30 南方日报

  独家报道

  昨日上午,国家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一行来到广州,联合省外经贸厅有关负责人,召集广东一批涉及反倾销的重点企业,为引起出口业界高度关注的、即将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整和处罚规定》修订广征意见。

  会上包括TCL、省丝绸集团、鹰牌陶瓷等在内的广东企业纷纷表示支持处罚低价出口行为,但对商务部有关低价出口的调查取证难度表示担忧。

  低价出口难以划定

  即将出台的处罚规定,被普遍认为主要为杜绝出口企业竞相压价,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引起国外

反倾销调查,导致全行业受到制裁的现象。

  但是在会上,不少企业表示,担心

商务部难以界定企业的低价出口行为。“究竟什么是低价?各国有关反倾销的条例都有不同的规定。商务部怎样界定?另外商务部只能以报关价为价格高低的依据,如何约束出口企业的台底交易呢?”一位企业代表当场提问。

  尚明司长表示,对于低价划定标准,商务部正在考虑几种标准,大体分为以报关价与“企业平均生产成本+加权平均SG&A”比照的办法,以及以商品最终零售价减除通路利润、外地广告宣传及海运费用后与成本比照的办法。而后者显然比前者要复杂、操作难度更大。

  “在第一种方法中,虽然可能存在报关价不准确的问题,但报关价毕竟是商务部惟一可以采信的依据。”尚明表示。

  更有代表提出,目前还有企业故意以不可能的低报价争取国外采购商,再放弃交易,来达到“损人不利己”、破坏市场秩序的目的,对此种未成交的交易,没有报关价可参考,国家又可据何进行处罚?

  调查取证开展困难

  尚明司长透露,国家商务部将肯定不会组成专职核查团对企业的低价出口行为进行调查,而仅会授权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取证工作。

  他还透露,国家商务部担心,出现类似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类以举报为业的群体,所以暂时只考虑将举保人范围限制在同行业之内,而且举报主体必须是企业。

  有企业提出,希望国家在处罚低价出口企业所得的罚金中,拨出部分作为调查申请人的奖励。也有企业提出,行业协会不是执法机关,是否有权到海关调阅有关数据,以及开展对企业的强制调查,十分值得怀疑。而尚明司长则表示,商务部到时会专门授权部分行业协会开展调查,只有当进出口商会本身又是调查申请人时,才禁止其调查资格。

  企业嫌处罚太轻

  根据尚未公布的处罚规定,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低价出口行为,将对企业课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对企业法人课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并禁止该企业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

  不少到场的企业代表都表示,仅处以总额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对很多老板来说都是小意思,不足以惩戒恶行,能不能彻底取消低价出口者的出口权?另外如果这些企业通过其它企业出口,又该如何处罚呢?

  尚明回应,目前国家商务部只能在国家行政处罚法律框架下设置规定,3万元已是处罚上限,而由于中国已加入WTO,他不建议轻率取消企业出口权,为出口行为抹上浓重行政色彩。另外他警告,如果有企业敢于帮助被处罚人在处罚期间出口,将对其课以同样的处罚。另外尚明透露,商务部也担心,处罚规定面世后,会否又有企业剑走偏锋,通过行业协会横向联合,成立价格同盟,他警告此种行为触及反垄断条款,后果同样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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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低价出口方法二选一

  连日来,关于国家商务部即将出台关于企业低价出口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消息,引起全国出口业界的高度关注。业界一直在猜测,究竟国家将如何划定低价出口行为,又将如何进行处罚。

  昨日,国家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整和处罚规定》修订稿至广州征询立法意见,让人们有机会一睹这份闹得沸沸扬扬的规定的庐山真面目。

  计算低价标准在选择中

  规定草稿指出,所谓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SG&A)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经调查,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目前,商务部还在低价出口的两种计算方法之间作选择:一是在调查期内以低于企业平均生产成本和加权平均SG&A出口产品的行为;二是在调查期内以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和加权平均SG&A,但高于平均可变资本和加权平均SG&A的价格出口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商务部在计算标准中引入了SG&A这一GAAP(GENERAL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的概念,这在国内会计准则中是没有的,普遍被业界视为是向国际反倾销会计准则的靠拢。

  提供材料方可申请保密

  规定草稿指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就中国境内生产和出口同类产品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统称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不正当低价行为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商务部根据需要可向利害关系方发放问卷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财务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利害关系方认为其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另外,商务部在立案后150日内应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和其它厉害关系方有权提交书面意见并对其它方的意见进行评论。

  而商务部初步确定,审核被调查产品成本和出口情形的调查期为调查立案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另外,草稿中还包括处罚的初步规定,为勒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被申请人及其法人各课以不低于3万元的罚款,以及禁止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产品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

  专题撰稿本报记者崔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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